(一)在审理级别上,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;
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约定一审的地域管辖,不得变更级别管辖,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,或者相反,否则就会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级的规定,造成审级混乱。
【资料图】
(二)在管辖类型上,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;
对于专属管辖诉讼,《民事诉讼法》第33条规定:下列案件,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:
1、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;
2、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;
3、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,具有强制性,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。
(三)在表现形式上,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,必须采用书面形式;
由于《民事诉讼法》第34条要求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,因此,以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,约定无效。
(四)在案件类型上,协议管辖扩大至“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”案件。
二、(一)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——起诉时无法确定的,约定无效
(二)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——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,约定无效
(三)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——违反法律规定,约定无效
(四)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——起诉时无法确定的,约定无效
(五)违反专属管辖——约定无效
(六)约定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争议——约定不明导致约定无效
因此,如果当事人的管辖约定不是合法、有效、明确的,那么其诉讼权利很有可能受到限制,相应的实体权利或利益也会受到相应的损害。
三、协议的性质、订立、拘束力、方式及推定 设定或排斥一国国际管辖权的协议能产生程序上效力,所以是司法性质的。这种合约可同规定实质内容的契约分别订立,也可载在同一契约内。
协议管辖可以总括规定,即表示将由契约所发生的一切诉讼受协议拘束;也可以特别规定,即对契约中特定事项有拘束力。协议的效力可规定为不仅及于协议时已存在的争执,而且及于将来可能发生的争执。协议的方式,各国法律规定不同:可书面,也可非书面。大多数国家如奥地利、葡萄牙、波兰、捷克斯洛伐克、保加利亚等均须书面。意大利《民事诉讼法典》也规定以外国法院代替内国法院的管辖的协议必须作成书面。有些国家虽不要求书面,但在实践上,一般都是书面的。
国际管辖,除由当事人间达成协议外,还可根据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的行为来推定。任何一方的单方行为可产生国际管辖权。例如,原告在对他本无管辖权的国家法院起诉,便可被认为自愿受该国法院管辖。以后被告在本诉进行中对原告提出的抵消抗辩、反诉等也受同一法院管辖。因错误而提起的诉讼可以撤回。至于何时,在何种情形下,以及用何种形式撤回,则须依法院地法解决。相反,被告对依法对他本无管辖权国家的法院提起的诉讼,不提出异议而进行实质性辩论,则可推定其合意管辖,事后不得再以无管辖权为理由主张判决无效。因错误而应诉的,可否据此提出管辖抗辩,则须依法院地法解决。
通过的介绍,我们知道了协议管辖的范围包括哪些,它包括在审理级别上,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,在管辖类型上,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当我们协商处理一件事情的时候,一定要冷静下来,理性的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问题,退一步海阔天空,感谢您的阅读。
Copyright © 2015-2022 东方时尚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:沪ICP备2020036824号-8 联系邮箱:562 66 29@qq.com